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称“征集方”)通过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南方产权中心”)征集合作方,实施“三旧”改造的行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和规范“三旧”改造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0〕29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属企业“三旧”改造工作的有关意见》(粤国资规划〔2010〕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征集方通过南方产权中心公开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的,适用本指引。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南方产权中心公开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的可以参照本指引进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征集合作方行为,是指征集方为有效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南方产权中心进行信息公告,在公开、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择优征集合作方的行为。
第四条 征集合作方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征集方必须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在进场前不得与任何意向合作方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或签订任何对交易结果产生影响的意向、协议等,不得设置任何影响公平竞争的门槛和条件。
南方产权中心按照本指引组织征集活动,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
第二章 委托受理
第五条 南方产权中心受理已完成以下前期准备工作的“三旧”改造项目:
(一)已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由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虽未列入“三旧”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但已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备案。
(二)征集方决定采取合作开发模式的,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并已按照地方政府控制性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开发方案,已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已将其土地开发决策事项和结果在征集方内部公示。
(三)征集方已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公开征集合作方的“三旧”改造土地开展资产评估,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资产评估结果已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核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南方产权中心根据委托,为征集方公开征集 “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受理申请;
(二)发布信息;
(三)登记受让意向、投资意向或合作意向;
(四)组织商务谈判和竞价活动;
(五)组织签约;
(六)结算资金;
(七)出具证明文件;
(八)其他相关服务。
第七条 征集方公开征集“三旧”改造项目合作方,需向南方产权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征集合作方委托书;
(二)土地开发方案和征集方案;
(三)内部决议及有权批准单位的批准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者备案文件,需进行财务审计或清产核资的,还须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报告;
(五)涉及职工安置的,需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六)如采取综合评审或招投标等方式选定合作方的,需提交相应的综合评审或招投标文件;
(七)合作协议文本;
(八)有关特别事项的说明文件。
第八条 征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三旧”改造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背景、项目建设内容、总投资规模等;
(二)项目建设的目标及实施计划、开发模式、资金筹措方案及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三)资产评估结果及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四)采用的合作方式;
(五)合作方准入条件和选定办法;
(六)土地合作开发收益处置方案;
(七)可能影响合作方重大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征集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南方产权中心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核未通过的,通知予以补正。
第三章 信息公告
第十一条 南方产权中心根据征集方的要求,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综合类报刊和南方产权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合作机构的官方网站同时发布信息公告。
第十二条 征集方应当依据相关规定明确信息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以省级以上报刊的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信息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征集方的名称和地址;
(二)宗地基本情况;
(三)合作方的资格要求;
(四)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账面值;
(五)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六)征集合作方方式,选定合作方的标准和方法;
(七)为达成交易需要合作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八)信息公告期限;
(九)诚意金或保证金的设置;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四条 征集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作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合理设置必要的条件和义务,但不应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征集方设定的合作方资格条件应经有权批准单位批准同意。
南方产权中心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征集方对合作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信息公告中一并公布。
第十五条 信息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采用何种选定合作方的方式。选择综合评审或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相应的方法和标准。
第十六条 征集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撤销公告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所发布信息的,应当经原有权批准单位批准,由南方产权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四章 意向登记
第十七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合作方签署《保密承诺函》和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查阅相关材料。征集方应接受意向合作方的查询洽谈和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 意向合作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南方产权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南方产权中心对意向合作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 意向合作方应向南方产权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合作申请书和合作方案;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法人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自然人、其他法人机构有效资信证明;
(四)法人章程及内部决议文件;
(五)符合合作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
(六)征集方和南方产权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意向合作方提出的合作条件应当等于或优于征集方提出的合作条件;低于征集方提出的合作条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合作意向。
第二十条 意向合作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意向合作方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 意向合作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意向合作方为外国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南方产权中心在收到合作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提交材料的齐全性进行审核。必要时,南方产权中心应通知意向合作方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第二十三条 意向合作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南方产权中心会同征集方依据信息公告内容,对意向合作方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通过的,南方产权中心向意向合作方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意向合作方应在信息公告中确定的时限内,按信息公告的要求向南方产权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达南方产权中心指定账户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合作意向。
第五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可以由征集方与该意向合作方进行商务谈判,由南方产权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信息公告条件协商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六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时,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综合评审方式组织实施交易。经组织实施交易选定合作方后,征集方与该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综合评审方式征集合作方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综合评审文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合作协议保留生效条款。征集方按照《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将“三旧”改造项目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合作协议正式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南方产权中心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提供统一进场结算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相关各方应当在南方产权中心发出缴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南方产权中心支付服务费用。南方产权中心在相关各方支付服务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征集活动出具证明文件,并通知相关各方领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南方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中未涉及的交易程序参照南方产权中心相关操作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