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开展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转让、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驻粤省级机构同意的创新或试点业务,经省政府或省级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开展的符合中央金融政策的有关试点业务。